目录
一、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1
二、 李克强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2
三、 王岐山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19
四、 罗伟其同志在2014年广东省教育系统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动员会上的讲话...29
五、 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35
六、 广东省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43
七、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54
八、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67
九、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71
十、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74
十一、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77
十二、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82
1. 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强调:
深入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为实现党的十八大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证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6月18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对全党开展教育实践活动进行部署。他强调指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全党同志要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以实际行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取得群众满意的成效。
习近平强调,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充分调动最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使全党同志牢记并恪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优良作风把人民紧紧凝聚在一起,为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
习近平指出,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只有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始终依靠人民推动历史前进,才能做到坚如磐石。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把为民务实清廉的价值追求深深植根于全党同志的思想和行动中,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使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广泛、深厚、可靠的群众基础。
习近平强调,总体上看,当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情况是好的,党群干群关系也是好的,广大党员、干部在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中冲锋陷阵、忘我奉献,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肯定和拥护。这是主流,必须充分肯定。同时,我们必须看到,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党内脱离群众的现象大量存在,集中表现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上。我们要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
习近平指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好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全体党员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切入点,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习近平强调,这次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聚焦到作风建设上,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这“四风”是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四风”问题解决好了,党内其他一些问题解决起来也就有了更好条件。
习近平指出,教育实践活动要着眼于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要求。照镜子,主要是以党章为镜,对照党的纪律、群众期盼、先进典型,对照改进作风要求,在宗旨意识、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上摆问题、找差距、明方向。正衣冠,主要是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勇于正视缺点和不足,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敢于触及思想、正视矛盾和问题,从自己做起,从现在改起,端正行为,自觉把党性修养正一正、把党员义务理一理、把党纪国法紧一紧,保持共产党人良好形象。洗洗澡,主要是以整风的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清洗思想和行为上的灰尘,保持共产党人政治本色。治治病,主要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区别情况、对症下药,对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提醒,对问题严重的进行查处,对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习近平强调,要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好民主生活会,坚持开门搞活动。教育实践活动要以县处级以上领导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为重点。各级领导干部既是活动组织者、推进者、监督者,更是活动参与者,要以普通党员身份把自己摆进去,力争认识高一层、学习深一步、实践先一着、剖析解决突出问题好一筹。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一个永恒课题,作风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必须经常抓、长期抓,特别是要建立健全促进党员、干部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的长效机制。要以这次活动为契机,制定新的制度,完善已有的制度,废止不适用的制度。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执行制度没有例外。
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开展好教育实践活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实。要明确责任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强具体指导,确保正确方向;坚持统筹兼顾,做到两手抓、两促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 习近平在指导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强调:
坚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
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能力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9月23日至25日在河北参加省委常委班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是解决党内矛盾的有力武器。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党性,本着对自己、对同志、对班子、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大胆使用、经常使用这个武器,使之越用越灵、越用越有效,以此促进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促进党内生活的严格规范,促进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切实提高领导班子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习近平在讲话中对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给予肯定。他指出,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为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作了扎实的准备。大家的发言,既从分管工作上查摆剖析问题,又积极分担班子问题的责任;既联系现在的身份和岗位职责,又联系成长进步经历;既从工作中找差距,又从思想上、党性上找差距;既有红红脸、出出汗的紧张和严肃,又有加加油、鼓鼓劲的宽松与和谐,从中可以看出识大体、顾大局的担当,可以看出敢于揭短亮丑的勇气,可以看出诚恳帮助同志、维护班子团结的觉悟,会议氛围很好、质量较高。
习近平指出,这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只是一个好的开端。查摆问题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把正确的认识落实到行动上。对会上查摆出的问题,要逐项研究,细化解决方案,深化专项治理,严格纪律约束。要防止一些同志产生对照检查就是“闯关”的思想,不能以为过了这一关就可以万事大吉了。教育实践活动越往后,越要坚持标准,决不能虎头蛇尾,决不能用自我感觉代替群众评价。一定要认清“四风”的严重性、危害性和顽固性、反复性,锲而不舍、驰而不息抓下去。对此,中央是下了决心的,希望大家也下定决心、毫不动摇。
习近平就对照检查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的明确要求,强调要坚定理想信念,切实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切实抓好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要发扬钉钉子的精神,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切实引导广大干部真抓实干。
习近平指出,“四风”问题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密切联系。在作风问题上,起决定作用的是党性。作为党的干部,必须永不动摇信仰,做到坦荡做人、谨慎用权,光明正大、堂堂正正。越是发展中面临的矛盾比较突出,越是要时刻牢记目标,踏石留印、抓铁有痕,过了一山再登一峰,跨过一沟再越一壑,决战决胜打好调整经济结构、化解产能过剩这场攻坚战。
习近平指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提高领导班子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他重点就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坚持严格党内生活、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等4个问题提出了要求。
习近平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是一剂良药,是对同志、对自己的真正爱护。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需要勇气和党性,不能把我们防身治病的武器给丢掉了。忠言逆耳,良药苦口。作为共产党人,有话要放到桌面上来讲。批评要出以公心、态度诚恳、讲究方法,要实事求是、分清是非、辨别真假,切忌从个人恩怨、得失、利害、亲疏出发看事待人。
3.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会议上强调:
对照检查中央八项规定落实情况深化改进作风举措
按照中央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首先在中央政治局开展的精神,中共中央政治局于6月22日至25日召开专门会议,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切实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教育;回顾总结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联系思想实际和所分管地方部门单位的工作实际,分析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提出加强作风建设的措施及有关制度规定。
习近平在讲话中肯定了中央政治局认真贯彻八项规定取得的成效,对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的对照检查发言进行了总结,强调改进工作作风、推进党内相关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指出,这次中央政治局专门会议开得很好,大家的发言紧扣中央八项规定,聚焦作风问题,紧密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内容集中,检查深入,讨论热烈,方向明确,在严肃而和谐的氛围中吐露了心声、碰撞了思想、讨论了问题、交流了观点,是一次高质量的会议,达到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改进提高的目的。中央政治局的同志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围绕党和国家的重大工作和重大问题,对做好工作提出了重要意见和建议。这种严肃认真的态度和高度负责的精神,需要保持和发扬。
习近平就加强中央政治局自身建设、提高中央政治局工作水平提出5点要求。
第一,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坚持正确的政治路线、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道路,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头等大事,也是政治局的头等大事。中央政治局强不强,各位政治局委员强不强,首先要看政治上强不强。加强中央政治局建设,必须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第一位,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政治观对照自己、改造自己、提高自己。要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把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加强思想武装,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要正确认识和坚定维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政权安全大局、全党全国团结大局,自觉在大局下想问题、做工作。
第二,善于观大势、谋大事。事物都是不断发展、相互联系的,只有眼界非常宽阔,正确认识和积极顺应中国和世界发展大势,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党和国家面临的大事,才能把握工作主动权,跟上时代前进步伐,推动事业顺利发展。中央政治局要善于把握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国际大势,善于把握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内大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和改进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坚决反对腐败,维护国家安全,营造稳定周边环境,处理好大国关系,等等,事关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事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中央政治局必须始终抓在手上,集中脑力来想、集中精力来办。中央政治局是一个整体,每位同志都要从做好整体工作出发,找准本职工作在全局中的位置,增强工作合力,做到全党一盘棋、全国一盘棋。
第三,全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中央政治局开展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办事。中央政治局讨论研究工作,要畅所欲言,鼓励每位同志充分发表意见、积极贡献智慧,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作出决策。作出决策后,必须雷厉风行、不折不扣一抓到底,抓出成效。中央政治局内部,要倡导开展积极的善意的实事求是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大家坦诚相待、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总结经验教训,交流思想认识,达到帮助同志、增进团结、做好工作的目的。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带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治局作出的决定决策,坚持重大问题按规定请示报告,用实际行动树立中央政治局高度团结统一、步调一致的良好形象。
第四,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中央政治局的同志必须有天下为公的宽阔胸襟,摒弃任何私心杂念,把为全中国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唯一的追求,为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鞠躬尽瘁。要带头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严格管理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为全党同志树立爱党爱民、勤政敬业、廉洁奉公的榜样。
第五,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中央政治局处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最高层,必须识民情、接地气。要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到全部工作中,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4.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的讲话精神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1月20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对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进行总结,对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进行部署。他强调,要充分运用第一批活动经验,紧紧扭住反对“四风”,从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问题,把改进作风成效落实到基层,真正让群众受益,努力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王岐山、张高丽出席会议,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刘云山主持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举行,开到县一级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团级以上单位。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促使党员、干部得到了党性锻炼,刹住了“四风”蔓延势头,带动了社会风气整体好转,贯彻群众路线的长效机制和刚性约束初步形成。教育实践活动带来的新变化新气象,群众充分认同,党内外积极评价。
习近平强调,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之所以能够取得重要成果,主要是我们坚持中央和领导干部带头示范,坚持开门搞活动,突出问题导向,以问题整改开局亮相,以问题整改注入动力,以问题整改交出答卷,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不断拧紧螺丝、上紧发条,保证活动不走过场。
习近平指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群众路线是永葆党的青春活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传家宝,必须做到教育和实践两手抓,使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深深植根于思想中、真正落实到行动上。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精神之“钙”,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有效途径,必须聚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汇聚起推动改革发展的正能量。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清除党内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的有力武器,必须以整风精神严格党内生活,着力提高领导班子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讲认真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态度,必须做到无私无畏、敢于担当,把认真精神体现到党内生活和干事创业方方面面。
习近平强调,要深刻认识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是第一批的延伸和深化。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市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基层单位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直接,其不良作风更直接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必须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要突出做好这方面工作。
习近平强调,搞好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对巩固和扩大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至关重要。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已进入尾声,但收尾不是收场,还有许多后续工作需要继续落实。作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形成优良作风不可能一劳永逸,克服不良作风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纠风之难,难在防止反弹。“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教育实践活动有期限,但贯彻群众路线没有休止符,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习近平指出,开展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要坚持主题不变、镜头不换,贯彻“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坚决反对“四风”,推动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作风进一步转变、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树立、基层基础进一步夯实。
习近平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群众积极性,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在群众家门口开展,必须坚持开门搞活动,确保每个环节、每项工作都让群众参与、受群众监督、请群众评判,态度真诚,加强引导,讲究方法,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要更加强化问题导向,盯住作风问题不放,从小事做起,从具体事情抓起,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有利于百姓的事再小也要做,危害百姓的事再小也要除,不等不靠,立行立改,对拖欠群众钱款、克扣群众财物、侵占群众利益等问题要开展专项治理,属实的都要立即加以解决。要更加注重严格要求,思想上要严起来,整改上要严起来,正风肃纪上要严起来。
习近平指出,要更加注重衔接带动,两批教育实践活动是一个有机整体,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单位从源头上加以解决或指导帮助基层单位认真解决,参加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的单位要继续抓好整改任务落实,坚持上下联动、前后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要更加注重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不同对象提出要求,找准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明确具体任务和推进措施,不能大而化之,不能搞一刀切、一锅煮。市县两级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该先行一步、作出表率,行业系统要发挥指导作用,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服务行业要突出服务群众这个着力点,着力针对具体矛盾和问题抓好整改。
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要把开展好教育实践活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各选择一个县作为联系点。要落实领导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不漏项、不留死角。要抓好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典型作用,为搞好教育实践活动营造良好氛围。要坚持统筹兼顾,把开展活动同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为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5. 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7日至8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既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又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习近平指出,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政法工作要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习近平强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要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发动全社会一起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习近平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习近平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习近平指出,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公生明,廉生威。”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习近平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习近平强调,我们的政法队伍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能打硬仗、不怕牺牲的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的政策措施,帮助干警解决实际困难。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
习近平指出,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政法队伍建设第一位,不断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政法队伍要敢于担当,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坚决斗争,绝不能听之任之;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必须豁得出来、顶得上去,绝不能畏缩不前。要加强纪律教育,健全纪律执行机制,以铁的纪律带出一支铁的政法队伍。要提高干警本领,确保更好履行政法工作各项任务。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习近平强调,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这次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关于反腐倡廉的部署,总结政府这方面工作,进一步明确今年的重点任务。
一、2013年政府系统反腐倡廉取得新成效
去年是本届政府履职的第一年,我们把建设廉洁政府作为重要目标,深化反腐倡廉,改政风、抓源头、强监督、严政纪、肃贪腐,取得了重要进展。
一是以改进政风推动廉政建设。一年来,我们坚持把政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国务院“约法三章”,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四风”问题。停止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清理超标办公用房,中央国家机关一般性支出压减5%,会议费比上年减少52%,“三公”经费支出减少35%。大幅压缩政府举办的仪式庆典和体育、文艺类活动,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由10个减为6个,节俭举办了第十二届全运会。这些措施和结果表明了我们的决心,对转变政风和政府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积极评价。
二是以深化改革促进源头反腐。我们把简政放权作为深化改革的“当头炮”,这也是减少权力寻租、防治腐败的“釜底抽薪”之策。同时,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健全制约权力运行的机制。去年国务院部门共取消下放334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地方政府也加大了简政放权力度。我们还深化了投资体制改革,修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由中央核准的项目数量减少60%。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些措施,不仅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成为我们顶住经济下行压力、促进经济稳中向好的关键一招,也从源头上降低了发生腐败的风险。
三是以强化监督规范权力运行。管好权、看好钱是防治腐败的关键。我们充分发挥审计在反腐倡廉中的尖兵和利剑作用,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跟踪审计,要求用“火眼金睛”来发现问题。去年审计机关移送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2000多件,促进财政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4000多亿元。特别是对一些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进行审计,发现不少问题,有虚报冒领的,也有挤占挪用的,一些问题触目惊心,令人警醒。这说明一些公共资金的使用,尤其在涉及千家万户的民生资金使用上,还存在漏洞。反腐倡廉要由小见大,何况这不是小事。有关部门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查处,并改进了管理办法。我们把政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措施,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开,中央本级“三公”经费预算和部门预算同步公开,31个省(区、市)全部公开省级预算决算和省级部门预算,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促进权力运行更加规范。
四是以执纪问责律政促廉。严格政纪、强化责任追究,是从严治政的重要手段。监察机关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惩处了一批腐败分子。去年全国有4万多名公职人员受到政纪处分,其中1万多人被开除公职。强化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对在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6名省部级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认真查处和纠正征地拆迁、教育、医疗、公路收费、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不正之风,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一年来,政府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简政放权还不到位,一些领域腐败问题仍然多发。一些地方、部门政纪意识淡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落实八项规定和“约法三章”方面,尽管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仍有不落实甚至顶风违纪现象。这说明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坚定不移地抓下去。
二、2014年政府反腐倡廉工作重点任务
反腐倡廉是我们必须始终抓好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必须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有腐必反、有贪必惩。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部署和要求贯彻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坚持不懈抓政风,以深化改革促进反腐倡廉,建立长效机制,从具体事情抓起,积小胜为大胜,努力取得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进展和成效。
(一)继续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约法三章”。这项工作已经有了一个良好开端,但能不能坚持下去,会不会是一阵风,社会上也有疑虑。前一段时间,中办国办对停止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清理办公用房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发现一些地方和部门不落实、不真抓、搞变通,甚至弄虚作假。八项规定和“约法三章”必须严格落实,这是一条“高压线”,而且要确保通上“高压电”,谁也不能碰,谁碰就处理谁。我们要言必信、行必果。
政风建设要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各级政府和部门对去年部署的任务要继续抓好落实;对今年新的要求,要尽快提出具体措施,做到行之有范、落地有声。尤其是要进一步严格落实“约法三章”。这不仅是节约开支、提高效能的硬约束,也是转变政风、建设廉洁政府的重要抓手。公款只能公用。政府俭朴,就可以腾出更多资金改善民生、发展公共事业。政府性楼堂馆所必须停止新建或改扩建,违反规定的,不管是以什么名目,都要严肃处理到负责人。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要突出职能转变,严控机构编制和人员,确保这两个方面“不突破”。确实需要加强的单位,也应通过改革挖潜调剂解决,总量不能突破。继续严控“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做到只减不增。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公务宴请必须严格控制标准。说起来这些都是具体的事情,但是细微末节可以看大观。政府一定要倡俭治奢,古人讲,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政府管得过多,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不仅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增加交易成本,还容易滋生腐败。发展经济,要靠简政放权添活力、增动力;反腐倡廉,也要通过简政放权加强源头治理。
今年简政放权的力度不能减,要进一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更多、更快释放改革红利,有效遏制权力寻租。取消下放审批事项,不仅要看数量,还要重质量,要把那些含金量高的、管用的,真正能够激发市场活力的直接放给市场、放给企业。特别要下决心最大限度减少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同步减少、规范投资项目的前置审批。搞市场经济,谁投资谁承担风险,大部分投资决策都应放给市场主体。还要全面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需保留的,也要依法办理,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经过严格论证和规范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今后,不能再搞非行政许可审批。凡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和责任的事项,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设定。
对目前仍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公布目录清单,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对那些反映多、意见大、又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的,还是要继续取消下放。清单以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更不得违规新设审批事项。实际上这也是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行探索。也就是说,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减少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必须跟上。我一再强调要放管结合,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一套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现在的问题是,监管还不到位,公平的市场秩序没有完全形成,对侵犯知识产权、搞假冒伪劣或坑蒙拐骗惩治不力,这样,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成本相对就高,这是不公平的。而且监管随意性较大,一有问题就搞“突击”监管,搞“大检查”。因此,完善和创新监管要重规则、重机制,特别要建立健全科学的抽查机制、责任追溯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缺位失位或选择性监管,堵塞缝隙和漏洞。这不仅可以使监管更有效率、更加公平,也可以有效抑制腐败。
(三)加强反腐倡廉基础制度建设。用制度防治腐败,更具有稳定性、长期性、根本性。要用制度管权、管钱,念好约束权力的“紧箍咒”,形成不敢腐也不能腐的有效机制。
今年要抓住重点,在容易发生腐败的领域,把制度先完善起来。要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领导干部不能插手干预。去年我们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真正完善起来,还要有一个过程。今年要推动相关法规的“立、改、废”。进一步建立健全转移支付管理制度,对项目设立、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作出明确规定。现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跑部钱进”这个词已经是由来已久,我们必须对转移支付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今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要减少1/3左右。中央有关部门已经在做方案,地方政府也要完善管理办法,使转移支付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而不是被碎片化。对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还要完善现金、票据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反洗钱机制,让那些黑钱脏钱无处藏身。
(四)严格公共资金管理和监督。反腐败必须管权、管钱双管齐下。今年要把强化财经纪律作为反腐倡廉的一个重点,严肃财政纲纪、整饬财经秩序。把政府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调整,防止超预算支出,做到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严格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今年要对地方在招商引资中出台的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要进一步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建立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去年财政收入的增速放缓,中央财政收入一度出现负增长,地方财政收入增速也降到一位数以内,而据审计部门抽查,发现有的专项资金已经沉淀多年了。一边是各方面都在讲资金紧张,另一边又有资金沉淀、闲置,而且数量较大。我们应该采取有效措施,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提高理财能力,把钱用活。要严格会计制度,为公共资金装上“安全锁”、“防盗门”,防止被侵吞、挤占、挪用和浪费。要继续对“小金库”进行专项治理,坚决堵住侵蚀滥用公共资金的黑洞和后门。
审计是管好钱、用好钱的利器。哪里有公共资金,哪里就要有审计。从今年开始,对所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要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审计的每个项目、每笔资金,都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今年要选择一些重点领域进行全面审计。在保障性安居工程方面,我们憋足了劲,想多投钱、多办事,可以说难度很大,但又有相当一部分资金沉淀在那里,还有一些没用到正处。通过审计揭露问题、查处腐败、改进管理,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另外,我们对农业、教育、科技、公共卫生等民生和社会事业的投入越来越多,也必须加强审计监督,保证钱不被滥用、花得更有效率。审计监督要敢于碰硬,结果要公开,对违法违纪案件,不回避、不退缩、不手软,坚决查深、查透、查实。这不仅是防治腐败的重要措施,而且对于稳增长、惠民生,把资金盘活、提高效率也有直接作用。
(五)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政务公开是接受监督最有效的方式。去年我们下了很大决心,摸清了全国政府性债务底数,前一段时间把中央和地方债务情况全部实事求是地公开,亮出家底。这样做,让各方面看到我们说债务可控是有依据的。国际社会也认为中国政府性债务是透明的,敢于公开,是诚信、自信的表现。这说明,政务越公开透明,政府越有公信力。
公开也是最有力的反腐措施。今年要把预算决算公开再向前推进一步。政府预算和决算要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部门预算和决算要逐步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公开到具体项目,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这绝不是小事,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举措,也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马前卒”。财政是庶政之母,公开财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去向,是政府应尽的职责。目前一些方面在预算硬约束上的措施还跟不上,做起事情来随意性也比较大。政府花钱,怎么能够提高效率,怎么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更好地改善民生,还大有潜力可挖。此外,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房分配、医疗服务收费、高校招生、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等,也都要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地公开公示。
(六)严肃行政纪律。我们的行政体制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部门也要各负其责。对中央的大政方针,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统一步调,不折不扣地执行。去年以来,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促改革、调结构、转方式的政策措施,总的看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也有“中梗阻”的现象。少数地方和部门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取所需,有利的就办,没利的就拖。对中央重大改革发展决策落实情况,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督查计划,加大督查力度,着力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出台的政策不落实,等于没出。对落实不力、自行其是的,要严肃问责,确保政令畅通。
各级政府工作人员都要增强法治观念,带头遵纪守法,严格依法行政,模范执行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人民政府权力的本质是责任、本色是为民,为民尽责,立规矩、定红线、划杠杠,是对各级干部最起码的要求。各级干部要学会在约束中工作,习惯在监督下干事,把压力变成为人民谋利益的动力。既然我们选择了为公众服务,那就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最高位置。对我们个人来说,做到了,不仅是问心无愧,也是一种荣誉,社会也会认可。还要大力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庸懒散的机关病。我们推进改革,在干的过程中,有的要试点,试点也可能会出错,错了就马上改过来,这都需要在干中去探索。当然,不能犯方向性的错误。所以,廉政和勤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勤政做不到,拿着俸禄不干事,也可以说是一种腐败现象。要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树立廉洁奉公、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
三、确保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要求落到实处
反腐倡廉必须锲而不舍、持之以恒。我们要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举措,狠抓廉政工作的落实、落实、再落实。
首先,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要作表率。建设廉洁政府,加强政风建设,国务院要带头,各级领导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正己才能正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勤政廉政,廉洁自律,任何情况下都要稳住心神、管住行为、守住清白,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绝对不做。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约束,决不允许有特权特例。
第二,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一项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各部门党政一把手要强化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把廉政建设的要求体现到业务工作和管理中,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任务亲自督办。班子其他成员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落实“一岗双责”,既要抓好工作,又要带好队伍。各部门纪检组、纪委要认真负起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对领导不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重大违纪问题和腐败案件的,同样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要严肃查处腐败案件。查处和惩治是反腐倡廉的“撒手锏”。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坚决整治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对腐败分子“零容忍”,无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第四,要切实做到勤政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多为人民群众做实事、办好事。要始终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我们讲的无私奉献,实际上是要求把人民的利益,把工作岗位的要求放在优先位置,作出身体力行的奉献。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为群众和社会服务的基础力量,在推进改革发展中,要注意支持基层、加强基层,为基层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切实保障。我前面讲的“约法三章”节约下来的钱,以及盘活的沉淀资金,重要的使用方向是基层,让基层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监管不法行为、改善民生和提供公共服务有更多的手段和条件。
做好政府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推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聚焦中心任务创新体制机制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2014年1月13日)
王岐山
我代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第三次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这次全会的主要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回顾总结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2014年任务。明天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将发表重要讲话,对全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部署,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一、一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回顾
201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新高度,作出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坚定不移改进作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多次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审议通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3-2017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整体设计、系统规划、跟进监督。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不断强化,全党动手一起抓、群众积极参与的局面不断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进展,得到党中央肯定和人民群众拥护,增强了全党全社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举办中央纪委委员专题研讨班,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和要求上来,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任务。
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中央纪委、监察部职责定位,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合署办公的决定,切实做到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中央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制定中央纪委常委会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办公会议规则和监察部工作规则,建立不驻会常委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中央纪委常委会决策作用。调整内设机构,加强纪律检查和党风政风监督工作。将参加的125个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调整至14个。全国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精简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更加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强化监督职责,提高履职能力。
(二)严明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
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加强政治纪律教育,制定治理措施,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保证全党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加强对党的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各项纪律的执纪检查,增强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性。
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党中央把落实八项规定作为改进工作作风的突破口,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身作则、以上带下,持之以恒改进作风。各级党组织密切联系实际,制定措施,坚决正风肃纪,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不懈执纪监督,不断巩固和深化成果。中央纪委约谈派驻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组组长、省区市纪委书记,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抓住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点开展检查、抽查。狠刹公款送月饼贺卡、烟花爆竹等节礼年货,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积小胜为大胜,以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让全党和人民群众感到变化,看到希望,树立了我们党的权威,做到言必信、行必果。
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严肃处理,2013年共查处违规问题2.4万起,处理3万多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600多人。中央纪委分4次对3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问题及时曝光,发挥了警示和教育作用。
(三)严厉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
根据党的十八大对形势的判断和战略部署,把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
加大审查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力度。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加强组织协调。中央纪委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受理工作,积极畅通渠道,拓宽线索来源。对掌握的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摸清底数,连续4轮听取汇报。研究制定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5类处置标准,强化审查办案全过程管理。下发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全面清理,执行分类处置标准。严格办案程序,完善和细化初核、立案调查等各项制度。增加纪检监察室,设立专案组,建立办案人员库,整合加强办案力量。转变办案方式,着力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严肃审查工作纪律。强调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隐匿和瞒报线索,严禁以案谋私。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开展省区市办案安全工作检查,加强对办案点、录音录像、暂扣款物的管理。坚决查处违反审查纪律的行为,严肃追究89人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对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坚持抓早抓小。中央纪委对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对失实的予以澄清,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教育警示。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处置机制,加大函询、诫勉谈话力度,会同地方、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干部谈话,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该了结的予以了结。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2013年,中央纪委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中管干部已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检查的31人,其中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95万件(次),函询1.8万人,谈话4.2万人,了结处理4.3万人;立案17.2万件,结案17.3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8.2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9600多人。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5.1万人。全国法院系统审结一审贪污贿赂案件2.3万件。
(四)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按照中央要求,巡视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强化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着力发现贪污腐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等问题,提高了针对性和实效性。改进方式方法,实行巡视组组长不固定、巡视对象不固定、巡视组与巡视对象关系不固定,建立巡视组组长库,一次一授权,选派有经验的办案人员参加巡视,提高了巡视质量和水平。落实监督责任,巡视组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就是渎职。中央巡视组对20个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巡视,紧紧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发现一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对巡视成果善加运用,分类处置。将发现的问题线索分别移交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相关地区、部门处理,对重点线索逐一核实,督促被巡视党组织认真整改,做到件件有着落。各省区市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得到干部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五)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党风廉政教育
各级纪委普遍建立约谈制度,探索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发挥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监督检查。参加4起特大事故的调查,对38名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处级以上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举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研修班,宣传先进典型,运用反面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强化宣传主阵地建设,开通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委部领导在线访谈与群众交流,加强正面宣传,积极应对和引导舆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加强网站建设,开设举报监督专区,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
(六)加强基础工作,建设过硬队伍
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切实履行职责,维护中央纪委作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增强。
带头改进作风。中央纪委常委会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制定改进工作作风实施办法。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密切联系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查摆问题,广泛听取意见,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落实整改措施,切实纠正“四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新闻报道,以实际行动正文风、改会风,转作风、树新风。
强化纪律约束。强调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纪检监察干部自己必须首先做到。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审查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等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夯实基础工作。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各项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旗帜鲜明、态度坚定、领导有力。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求真务实,大胆创新,狠抓党风建设,坚决惩治腐败,成绩来之不易。一年来的实践给我们以重要启示:必须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依靠各级党组织,把人民群众作为力量源泉,充分发挥群众支持和参与作用;必须抓住作风建设这个根本,以上率下,从具体问题抓起,坚持不懈纠正“四风”,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温床;必须把惩治腐败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加大力度,形成震慑;必须明确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围绕党章、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通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宗旨意识,使领导干部“不想腐”;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严肃纪律,使领导干部“不能腐”;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的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担当意识不强;一些党组织软弱涣散、纪律松弛;不良作风积习甚深,“四风”问题还比较突出;腐败问题依然多发,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不清、能力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有的执纪监督不严、查办案件力度不够;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存在作风漂浮、衙门习气等问题。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二、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重损害党的肌体健康,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和任务部署上来,更加清醒地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持不懈加强党风建设,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2014年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聚焦中心任务,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严明党的各项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执纪监督,坚持不懈纠正“四风”;加大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审查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
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求真务实、探索实践、循序渐进,逐步落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各项措施。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全党动手,形成强大合力。要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各自工作,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织都要按照中央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党委(党组)要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有权必有责。要分清党委(党组)、有关部门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制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意见,探索形成有效工作机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制定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的指导性意见,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责任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保障。派出机关要加强管理,完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派驻机构要对派出机关负责,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纪检组长在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驻在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支持派驻机构工作,提供各项保障,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积极探索加强不同层级派驻机构建设的有效途径。
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坚决落实中央对巡视工作的新要求,扩大范围、加强力量、加快节奏,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发现问题、强化震慑作用。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探索专项巡视。加强成果运用,细化分类处置措施,确保整改落实。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二)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纪律建设,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遵守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中央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是深化党的作风建设、巩固纠正“四风”成果的重要保证。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教育,加强组织管理,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领导干部要增强党性,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常怀敬畏和戒惧之心,遵守组织制度,切实按照党章规定,做到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敢于同违反党纪的行为作斗争。各级纪委要铁面执纪,坚决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确保纪律刚性约束。
深化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巩固和扩大成果。不良作风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改进作风要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简到繁,循序渐进。结合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基层党员干部“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坚决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并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等各项规定,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到私人会所活动、变相公款旅游问题。重点纠正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乔迁履新、就医出国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行为。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整治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抓党风带民风促社风,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加大执纪检查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一年一年抓下去,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坚决防止反弹。严格执纪监督,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三)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各级党委要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切实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职责,加强同司法、审计等机关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各级纪委要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规范并严格执行党内审查审批程序。加强群众信访举报受理工作,规范管理和处置反映干部问题线索。在审查各环节要加强调查取证,形成各种证据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落实责任制,强化纪律检查职能部门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着力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严肃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工作,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
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全面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健全重大案件剖析制度,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发挥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作用和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严明审查纪律,加强办案安全工作。严格遵守审查程序和保密纪律,依纪依法安全办案。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基层办案工作的指导,认真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办案安全事故必须严肃追责,既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也要追究党委和纪委有关领导的责任。加强教育、提醒、警示,守住不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底线。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做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工作,强化与有关国家、地区的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给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以震慑。
(四)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完善监督机制。要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五年工作规划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抓好任务落实。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坚决追究失职渎职行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抽查核实。强化对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的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
用法规制度规范党员干部行为。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党内法规,从工作要求入手,注重实践探索,逐步形成制度。制度规定要具体可行,使大多数人做得到。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使党员干部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推进廉政文化创建活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用铁的纪律打造纪检监察队伍
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中心任务,坚守责任担当,监督执纪问责,推进组织制度创新,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探索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要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树立群众观点,做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
纪检监察机关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职责定位,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创新思想理念,改进方式方法,把握新形势下的工作规律。正人先正己,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纠正“四风”。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情况,严格日常管理,强化基础工作。
坚决落实各级纪委的监督责任。对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肃追究纪委的责任。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严肃查处泄露秘密、以案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狠抓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从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上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党组织、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
同志们,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信心,改革创新,锐意进取,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罗伟其同志在2014年广东省教育系统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动员会上的讲话
按照省委、省纪委的统一部署,今年全省开展主题为“严明组织纪律、锻造优良作风”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会议,对2014年全省教育系统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进行动员部署。我们有幸邀请到省纪委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宣传部部长黄力同志为我们作反腐倡廉辅导报告。下面我代表省委教育工委和省教育厅党组就今年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从1992年开始,我省坚持每年一个主题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实践证明,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是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有效载体,是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举措,已成为我省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一个优质品牌。我们要深刻认识在全省教育系统中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重要意义,以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为抓手,常抓常新,扎实开展教育系统反腐倡廉教育活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教育事业牵系国运民生,群众对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建设期待高,对腐败现象容忍度低,迫切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做好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直以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坚持一手抓教育改革发展,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两手硬”,取得了积极成效。总体来看,当前我省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是好的,广大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书育人,勤勉工作,为我省教育事业发展付出了大量心血,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和输送了大批人才,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违纪违法案件依然易发、多发,呈现出个别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违纪违法现象和集体腐败现象较为突出,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财务管理、干部选拔等领域腐败现象较为集中的特点,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个别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发生“腐变”,首先是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道德行为失范。他们的理想信念动摇、思想道德滑坡,病态攀比,错误地认为市场经济讲效益、讲回报,理想信念、道德操守都是虚的,只有金钱是实的、占有是实的;其次,机制和制度的不健全甚至缺失,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也助长了部分贪腐者的侥幸心理。一些部门、学校管理工作还相当薄弱,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如果放松世界观改造,不注意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消极腐朽的思想观念就会乘虚而入,致使一部分人理想信念动摇,思想蜕化变质,堕落为腐败分子。
因此,我们要科学分析、准确判断当前我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为抓手,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对教育系统广大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做到早教育、早提醒,夯实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深入推进我省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建设,保障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围绕主题,突出重点,扎实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
在今年全省教育系统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中,我们要紧密结合当前正在全党深入开展的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紧围绕“严明组织纪律、锻造优良作风”这个主题,对党员干部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作风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党的组织纪律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通过教育学习,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的思想意识,引导党员干部树立组织纪律观念,弘扬优良作风,解决突出问题,保持清廉本色,为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坚强保障。
我省教育系统纪律教育对象是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和学校全体师生员工,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部门和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一把手”抓与抓“一把手”相结合,要注意区分对象,坚持因人施教,对不同类型、不同岗位、不同群体的教育对象分层次、分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纪律教育活动。
(一)抓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最新概括,明确提出“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引领社会全面进步,对于集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正能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矢志不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事业观,始终保持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要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刻认识中国社会发展现状、反腐倡廉建设现状,强化民族自尊心、自豪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二)抓好以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为主要内容的作风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30日的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抓作风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必须坚持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把作风建设要求融入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之中,全面提高党的建设工作水平。抓作风既要着力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下功夫、用狠劲,持续努力、久久为功。我们要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加强党的作风教育,巩固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成果,切实加强机关干部、教职员工作风建设,以良好的政风、行风、教风、学风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要着力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作风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衙门”作风,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问题;要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和教风学风建设,净化校园环境。教师的师德师风直接影响着学风,教师的形象直接关系着学生素质的培养。要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强化师德师风教育,不断提高师德师风水平。各地各高校要把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纳入综合管理和行风建设之中,建立健全教育、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机制,加强教风学风监管。高校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与学术研究的关系,严禁利用行政权力为个人谋取学术方面的不正当利益。要严肃查处影响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的案件,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要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今年我省教育系统开展了行风评议活动,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加强行风建设,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要认真对照行风评议内容,深入调研,找准症结,分析成因,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扎实开展自评和整改工作。要加强明查暗访,加大对教育乱收费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要加大教育收费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理解力和执行力,进一步完善治理教育收费制度,从源头上治理教育乱收费问题。
(三)抓好以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党纪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明的纪律是我们党的一个政治优势,是党的力量所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保证。”“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严明的纪律是我们党的一个政治优势,是党的力量所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保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也要靠铁的纪律来保证。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加强政治纪律教育,督促和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强化政治纪律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始终同党中央和省委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抵制和反对违背党的政治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要加强组织纪律教育,引导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强化组织意识,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要加强党纪、法纪教育和廉洁从政、从教教育,组织开展党纪条规学习,增强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增强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增强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规范党员干部从政、从教行为。
(四)抓好青少年学生廉洁修身教育为重点的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文化润其内,养德固其本”,廉政文化教化人心,润物无声,对反腐倡廉建设起着固本强基的作用。青少年是党和国家的财富,是民族的未来,青少年学生对于廉洁和腐败的态度,决定他们将来是否能够成为国家廉政建设的坚强力量。抓好青少年学生廉洁修身教育意义重大。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和我省的实施意见,在校园中持续开展面向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廉洁诚信教育;要用好大、中、小学《廉洁修身》教材,开足开好廉洁修身课程,把廉洁修身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结合起来,渗透到日常教学和党团活动等工作中;要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增强国家意识、民族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廉洁意识;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把廉洁文化建设融入学校校园文化建设之中,培养学生崇尚真知、文明礼貌、诚实守信、洁身自好的良好道德品质,以优秀廉洁文化覆盖校园、影响家庭、辐射社会。
三、精心组织,确保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取得实效
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2014年广东省教育系统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意见》,今年我省教育系统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将统一部署、分段进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不含学校)在7、8月份开展;部省属高校和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在9、10月份开展;其他高校和地市教育局根据当地党委、纪委的部署和要求,参照本意见开展。各单位要根据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相对集中5—7天的时间组织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活动,确保教育学习内容的落实,确保教育学习活动取得实效。
(一)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单位党委要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建设的主体责任,把纪律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教育整体部署,做到通盘考虑,精心组织,层层落实。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作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负总责,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学校各级党政一把手要率先垂范,带头接受教育,带头调查研究,带头整改落实,对纪律教育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要落实措施,坚决整改。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落实反腐倡廉建设的监督责任,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协助党委抓好纪律教育活动;要加强对纪律教育活动的检查指导,制定活动方案,细化任务分解,督促工作落实。
(二)加强创新,形成特色。要注意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增强教育学习活动的针对性,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正面典型和反面典型教育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继承传统与创新教育形式相结合,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形成自身特色。要创新纪律教育的载体,既善于运用“三会一课”等传统教育手段,又要善于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开展纪律教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书籍、报刊、微信等各种教育载体,开辟纪律教育新平台,拓展纪律教育新渠道。要创新纪律教育的形式,通过编创、演示、竞赛、展览等活动形式,创作一批富有时代特色、主题昂扬向上、体现人文关怀的廉政文化精品,做到寓教于理、寓教于文、寓教于乐,达到润物无声的教育效果。
(三)注重整改,抓出实效。纪律教育重在求实效。各单位要认真抓好省纪委、省教育纪工委部署的纪律教育学习活动“规定动作”和学校“自选动作”的落实,保证教育效果。要把纪律教育专题学习与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达到以学促改、以学促建的目的,深化教育效果。要针对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干部职工个人思想、作风和遵纪守法实际,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深入查摆存在问题,做到有什么突出问题就针对性地开展什么教育,什么问题突出就着手解决什么问题。同时,要把专题学习与制度建设、加强监督结合起来,确保制度得以正确执行,权力得以规范运行,进一步从源头上构筑拒腐防线,更好地发挥教育、制度、监督和惩处的整体效能,确保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取得实效。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部门、单位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活动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对纪律教育学习活动不落实、群众不满意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责成“补课”,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确保教育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对纪律教育学习活动搞得好的部门和单位,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要紧紧围绕教育中心工作,把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取得的成果体现到科学决策上,把教育内容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解决实际问题,促进本地、本单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同志们,严明组织纪律、弘扬优良作风、加强廉洁自律,对保障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要认清形势、真抓实干、常抓常新,扎实开展好教育系统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使教育学习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坚强保障,为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2013-2017年工作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制定本工作规划。
一、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大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新任务。新形势下,党面临着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和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当前,腐败现象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全党必须从思想上警醒起来,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两手抓、两手硬,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章要求,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以改革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坚定不移转变作风,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完成党的十八大确定的目标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经过今后5年不懈努力,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取得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进展和成效。党的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四风”问题得到认真治理,党风政风和民风社风有新的好转;惩治腐败力度进一步加大,纪律约束和法律制裁的警戒作用有效发挥;预防腐败工作扎实开展,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显著增强。
二、坚持不懈抓好党的作风建设
不正之风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要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形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一)坚持党组织从严抓党风,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各级党组织要把管党治党作为主要职责和根本任务,扎实推进党的作风建设,牢记“两个务必”,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坚持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落实抓党风建设的工作责任,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各级领导干部要讲党性、讲原则,清正廉洁,保持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二)持之以恒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紧紧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松,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坚决纠正“四风”,不断改进学风文风会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巩固发展成果。要从具体问题抓起,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简到繁,循序渐进,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建立健全制度规定,强化制度硬约束,提高制度执行力,加强日常管理,纠正打折扣、搞变通行为,坚决防止反弹。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紧密联系思想、工作、生活实际,认真对照检查,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铁面执纪,严肃查处和通报、曝光违纪违规行为。
(三)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学习领会中央关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和宗旨意识,增强贯彻群众路线的自觉性。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查摆“四风”问题,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整改脱离群众、作风漂浮等问题。总结教育实践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及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制度,改革政绩考核机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四)严明党的纪律,为党的作风建设提供保证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加强执纪监督,严肃处理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确保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三、坚决有力惩治腐败
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一)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充分发挥惩治的震慑作用
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畅通举报渠道,严格查办案件程序,严明办案纪律,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向本人和组织核实,加强诫勉谈话工作。对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严肃查处用人上的腐败问题,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各级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选好用好干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决不放过,坚决纠正跑官要官不正之风;对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的腐败行为决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规用人问题及时发现、迅速处理、严格问责,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坚持和完善立项督查制度,对干部群众举报的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组织力量进行查核,依纪依规严肃处理,让弄虚作假、不干实事、会跑会要的干部没市场、受惩戒,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三)坚决查纠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整治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问题,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问题;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坚决纠正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问题。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
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
推进预防腐败工作,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宗旨意识,使领导干部不想腐;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严肃纪律,使领导干部不能腐;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
(一)深化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从政道德教育,将其纳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安排廉洁从政专题学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把廉洁从政教育作为必修内容。学习廉洁榜样,强化示范教育。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加强警示教育。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融入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教育之中。发挥文化馆、纪念馆和廉政教育基地等的作用,加强廉政文化精品工程建设,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扬真抑假、扬善抑恶、扬美抑丑,培育良好的民风社风。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教育工作总体部署和年度安排,积极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工作成效。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和重点新闻网站要办好反腐倡廉专栏和专题。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完善反腐倡廉网络舆情信息工作机制。健全新闻发布制度,严肃宣传纪律,加强对外宣传工作。
(二)加强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办公用房清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完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切实解决违反规定和标准享受待遇等问题。完善反腐倡廉党内法规,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制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健全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的立法,研究完善惩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加强党内监督,强化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向中央提交述廉报告。加强法律监督,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和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行政审判活动,强化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活动、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行政监督,强化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强民主监督,听取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重视和加强舆论监督,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继续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深化财政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信息公开,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控廉政风险,增强工作实效。加强对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的监督,健全执行、问责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四)深化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消除滋生腐败的体制弊端
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错位或不到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推进财税、金融、投资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防范腐败问题发生。探索和总结预防腐败工作的途径和经验。
五、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社会一起抓。
(一)各级党委要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
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充分发挥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本工作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支持和保证纪委认真履行职责,发挥监督执纪作用。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发挥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
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驻在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提供工作保障。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定位,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不该牵头或参与的协调工作交还给主要责任部门,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坚守责任担当,做到正人先正己,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强化基础工作,坚持和完善约谈制度,树立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三)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合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抓好组织实施,整体推进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要落实责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宣传部门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宣传,强化舆论引导;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和部门要充分发挥纪律约束、法律制裁、经济处罚、市场监管、科技支撑作用,多措并举,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综合效果。
(四)狠抓任务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好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有重点、分步骤地落实本工作规划部署的任务。对阶段性任务,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对持续性工作,结合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提高;对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充实的工作,及时研究安排。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督查考核机制,每年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评估,查找不足,督促任务落实。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由中央军委参照本工作规划制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意义。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腐败现象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复杂,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艰巨繁重。《工作规划》是指导今后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依据,各级党委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两手抓、两手硬,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章要求,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以构建使党员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主线,以改革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持之以恒改进作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坚持不懈预防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效融入我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
完善制度,依法反腐。不断健全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强化制约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用发展的思路、改革的办法、科技的手段破解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难题,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统筹推进,惩防并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形成工作合力,着力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三)目标任务
经过5年不懈努力,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取得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进展和成效。党的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四风”问题得到认真治理,党风政风和民风社风明显好转;惩治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纪律约束和法律制裁的警戒作用有效发挥;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明显增强,努力防止党的十八大以后提任的省管领导干部发生腐败问题。
二、持之以恒改进作风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我省实施办法精神,遵循坚持、巩固、深化、拓展的方针,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树立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形象。
巩固和深化整治违规修建楼堂馆所、公款出国(境)旅游、节庆论坛展会活动过多过滥、清退会员卡、清理“小金库”和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行动成果。继续整治收送“红包”、礼金,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购车用车,“会所腐败”,公款“大吃大喝”,违规打高尔夫球,“吃空饷”以及庸懒散、奢私贪、蛮横硬等突出问题。
(一)深入治理干部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突出问题导向,发扬钉钉子精神,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巩固和深化整治违规修建楼堂馆所、公款出国(境)旅游、节庆论坛展会活动过多过滥、清退会员卡、清理“小金库”和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行动成果。继续整治收送“红包”、礼金,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购车用车,“会所腐败”,公款“大吃大喝”,违规打高尔夫球,“吃空饷”以及庸懒散、奢私贪、蛮横硬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以改革之名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变相增加机构编制人员以及巧立名目挥霍浪费等问题。
(二)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扎实开展征地拆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涉法涉诉、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问题,坚决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热线、作风举报网等的作用,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重点抓好涉农涉土、劳资纠纷、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加强农村基层党风政风民风建设,完善村务监督机制,制定工作规程,深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清理监管。
(三)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围绕反对“四风”,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着力改进会风文风,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解决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我省实施细则,完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党员干部调查研究、基层联系点、基层挂职锻炼、定期接访下访、与干部群众谈心、征集群众意见、党员承诺践诺等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完善党代表工作室制度,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完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防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常态化制度,完善暗访、曝光、查处、追责“四管齐下”的作风监督问责机制,坚决纠正打折扣、搞变通行为,防止反弹。
(四)强化作风建设的组织和纪律保障。全省各级党组织要把管党治党作为主要职责和根本任务,坚持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督促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加强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三、坚定不移惩治腐败
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
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特别是对那些不收敛不收手、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要坚决查处,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形成有力震慑,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一)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重点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插手土地使用、矿产资源开发、工程项目招投标、国有资产转让,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领导干部以收受“红包”、礼金形式受贿的案件;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的案件;严肃查处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用人上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以及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特别是对那些不收敛不收手、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要坚决查处,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形成有力震慑,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二)严格把握办案政策。全面把握查办案件的力度、质量、效率、安全,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的统一。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严格办案程序,严明办案纪律,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处理上,坚持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而违纪违法的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有法不依的行为区分开来,把深化改革过程中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故意违纪违法的行为区分开来,努力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三)改革和完善办案工作体制机制。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完善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健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指挥协调机制,统筹推动全省办案工作。完善防逃追逃机制,提高查办涉外案件能力。探索非党员、非监察对象协助调查取证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落实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奖励办法。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工作评估机制,加强办案场所的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改革基层办信办案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办案力量,整合办案资源,确保实名举报核查率达到100%,案件年结案率达到90%,省市县三级纪委办案人员占总人数比例分别达到50%、60%、70%以上。深入剖析违纪违法案件,总结发案特点与规律,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四、坚持不懈预防腐败
坚持积极预防、系统预防,增强教育监督实效,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科学有效预防腐败。
(一)深化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从政道德和示范警示教育。坚持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办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培训班,全面推行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抓好公职人员岗位廉政和职业操守教育,坚持把党风廉政教育纳入学习型党组织和机关建设,把廉政法律、法规和行为准则作为教育培训的必修课程。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实施廉洁文化精品工程,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融入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教育之中。建成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廉政教育基地,实现教育基地化、网络化和经常化。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和案件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反腐倡廉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引导,办好反腐倡廉专栏专题。
(二)推进廉政法规制度建设。制定省预防腐败条例,加强对珠海、汕头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实施工作的指导,推进广州、深圳廉洁城市建设立法,推动村务公开条例、行政许可管理监督条例等各项廉政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健全重要法规制度适用情况信息反馈和跟踪评价机制,增强法规制度执行力。实行制度廉洁性审查评估,避免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出现制度缝隙和漏洞。
稳步开展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推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制度,加强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制定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及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干预司法等行为的办法。
(三)健全权力运行监督与制约体系。加强党内监督,强化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完善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决策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推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完善党务、政务、司法、村务、厂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根据中央要求,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每年向中央提交述廉报告。推行省直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向省委提交述廉报告制度,落实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本级党委、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纪委全会述责述廉述德并接受评议制度。稳步开展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推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制度,加强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制定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及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干预司法等行为的办法。严格按照分岗查险、分险设防、分权制衡、分级预警、分层追责模式,推进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全覆盖,加强对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重要岗位的廉政风险精准防控,探索开展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同步廉情评估抽查工作。完善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建立预防腐败信息共享和腐败风险预警监控机制。加强法律监督,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和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行政审判活动,强化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活动、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行政监督,强化对政府职能部门廉政、执法、效能监察,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强民主监督,认真听取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及特邀监察员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监督作用。重视和加强舆论监督,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
(四)推进社会领域防治腐败。指导非公有制企业纪检组织建设,完善政企联动防治腐败机制。加强与港澳有关领域防治腐败的合作,实现防治资源共享、工作协调联动。制定中介组织防治腐败意见,开展市场中介机构专项治理,严查公职人员利用市场中介组织进行权钱交易及市场中介组织行贿受贿等问题。制定社会组织防治腐败工作指引,加强对行业协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监管,推动行业协会和商会建立廉洁自律机制。督促落实廉洁城市建设行动计划,深化廉洁镇村创建活动,推进廉洁城乡建设全覆盖。
(五)深化源头治腐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清理、精简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对调整、取消的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快推进以网上办事大厅为龙头,集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效能监察于一体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稳步推进职务消费改革,开展公务用车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深化司法工作机制改革,严格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财税、金融、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专项资金监管,构建公开透明的财政资金管理和项目评价机制。稳步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范企业境外经营管理,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通过深化关键领域的改革,从源头上不断消除滋生腐败的体制弊端。
五、强化巡视、派驻和审计监督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深化和拓展巡视工作,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加强依法审计,充分发挥巡视制度、派驻机构和审计工作的监督作用。
5年内市、县(市、区)和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实现巡视工作全覆盖。
加强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要资金的审计监督,推进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全面开展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异地审计。
(一)突出巡视工作重点。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和省委的要求,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强化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着力发现贪污腐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等问题,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以及执行组织纪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巡视震慑、遏制、治本作用。
(二)改进巡视工作方式方法。研究解决制约巡视工作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探索更加有利于履行巡视职责、完成巡视任务的工作机制、协调机制、保障机制和干部管理机制。科学安排巡视任务,充实巡视力量,建立巡视人才库,探索开展专项巡视工作,5年内市、县(市、区)和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实现巡视工作全覆盖。紧紧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加强与其他监督主体的沟通协作,拓宽发现问题渠道。牢固树立有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就是渎职的观念,明确监督责任,严明巡视纪律。
(三)强化巡视成果运用。制定巡视工作考核评估制度,提高巡视质量,增强巡视效果。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实行分类处置,抓好报告、批办和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增强反馈和整改实效,推进整改情况在党内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对整改不彻底、措施不到位的,严肃追究责任。及时向纪委、组织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和材料,把巡视成果运用到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案件查办和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
(四)改革和完善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完善派驻机构管理体制,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责任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保障。坚持科学布局、整合力量、统筹安排,针对不同部门的规模、性质、特点,积极探索派驻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
(五)强化派驻机构监督执纪作用。各级派驻机构要把监督执纪作为首要职责,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等各项纪律的监督。加强对驻在部门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加大对驻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的审查和处置力度。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工作。实行派驻机构负责人向派出机关年度述职制度。
(六)加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紧紧围绕反腐、改革、发展的目标要求,加强对中央和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促进全省全面深化改革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加强对公共资金使用、公共权力运行和公共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实现审计工作全覆盖。加大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执行情况,以及政府职能转变、民生资金项目、资源环保、土地保护和国有企业等方面的审计力度,推动解决突出问题、落实重点工作。
(七)增强审计监督实效。扩大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拓展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坚持把严肃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大案要案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要资金的审计监督,推进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全面开展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异地审计。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做好审计监督与纪律检查、行政监察、组织监督、司法监督等的有效衔接,完善案件移送协调会商机制。坚持查处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抓好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促进改革体制、完善制度、优化机制、强化管理。
六、凝聚反腐败工作合力
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合力。
(一)严格落实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要支持和保证纪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查处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查处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坚决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切实防止“灯下黑”。
(二)强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制定落实纪委书记、副书记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提名和考察的办法,完善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和定期述职制度,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指引,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制定落实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监督的意见,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制定规范和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建设。以改革精神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制定和实施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体制改革的意见,探索创新各类经济功能区纪检监察组织架构,整合基层监督资源,优化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配置,逐步形成惩治、预防和支持保障三大力量布局。强化队伍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建设,完善选人用人和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优化队伍结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内部廉政风险防控,规范工作流程和标准,加强对信访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执纪纠风权、干部任用权、资金资产支配权的监督和制约。探索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新途径,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严格执行《广东省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坚决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切实防止“灯下黑”,建设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健全与国(境)外反腐败机构的合作交流机制,学习借鉴国(境)外反腐败的有益经验。
(四)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总结等方面的作用;各牵头单位要履行主抓职责,周密安排,集中力量突破重点难点问题;各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把握工作进度,积极完成所承担的任务。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各自工作之中,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充分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支持人大、政协发挥法制建设和民主监督作用,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惩处职务犯罪行为。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综合效果。
(五)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本办法的具体举措,分阶段分步骤抓好任务落实。要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和工作进度。坚持把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巡视监督和廉洁城乡测评体系之中。进一步细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制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任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 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第五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应当实行经费预算先行审核,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六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的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与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组团单位应当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出国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审核并出具审签意见,报经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审议确定。培训任务、培训费用预算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列入单位出国培训计划,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八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培训费开支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定期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认定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安排出国培训专项经费,对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及社会工作人才类培训予以重点资助。
第十二条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各单位不得重复支付。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由各单位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培训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当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培训审核件,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并附各项经费开支有效票据。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提供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培训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超出部分不得核销。
第十四条各单位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也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第十五条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
培训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所属单位、我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建立出国培训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和成果共享机制。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各级出国培训管理、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和培训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出国培训管理、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和费用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各单位以及培训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预算或未经财务部门同意安排出国培训项目的;
(二)违规扩大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出国培训费用开支标准的;
(四)虚报培训团组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培训费用的;
(五)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培训费用的;
(六)培训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各单位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培训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确有必要到未列培训费开支标准的国家(地区)开展因公培训的,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和其他机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及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提倡以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办会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会议作如下分类:
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全省代表大会、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
二类会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和省直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全体委员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二)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
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
二类会议由举办单位按程序分别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批准。其中,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列入年度全省性会议安排计划。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但省委、省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由举办单位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本单位综合协调部门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于会前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省直单位每年计划外召开的会议数量应控制在年度会议总量计划的20%以内。
第五条省直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单位和个人参会。
一、二类会议的时间安排、与会人数严格执行批准文件。三类会议的会期不超过1天,与会人员不超过200人。除一类会议或批准文件有明确要求的二类会议外,会议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工作人员以及代表随行司机一律不安排食宿,也不发放任何费用,符合所在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的,回所在单位报销。
参会代表以外地单位为主的,可适当安排会议报到和返程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六条省直单位应遵循有利于会议工作部署和就近原则到国家和省的定点饭店召开会议。三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礼堂、会议室,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会议所在地没有国家和省定点饭店,或定点饭店因特殊情况,经定点饭店委托管理机构确认无法承接的,举办单位可在非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在会议费综合定额内据实报销会议费。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定点饭店名单和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后另行通知。
第七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地租金、文件资料印刷、医药费、举办单位统一安排的交通支出等其他费用。
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八条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具体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物价变动情况,不定期对会议费综合定额进行调整。
非驻穗单位可以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在省定标准上限内合理确定本单位会议费定额标准。
第九条会议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安排高档套房,副厅级以上(含)人员可住套间,处级干部安排单人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一间;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会场布置俭朴实用,常规工作会议会场不摆鲜花。减少会议用品支出,各类会议一律不发放纪念品。
第十条会议费用原则上由举办单位在其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在“会议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和摊派。
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参加省直单位举办的要求参会人员食宿、场租等费用自理的会议,但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等差旅费支出除外。
第十一条会议费用经批准由省财政专项安排的,举办单位应在会议召开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批准文件、议程安排及费用预算。
因特殊情况,会议经费须由举办单位先行垫付的,举办单位应事前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垫支审批手续,并在会议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批准文件及费用清单办理请款手续。未经批准自行垫付会议费用的,省财政厅不予安排会议经费。省委、省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第十二条省直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和批准文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会议费开支内容。会议举办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会议费报销凭证必须包括批准文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脑打印的税票等电子结算票据。
第十三条会议费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使用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具备条件的,由举办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与会议服务单位结算。禁止使用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省直单位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无特殊原因不执行会议定点管理制度或超标准、超范围的开支,财务部门不予核报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议费使用内控制度,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除涉及国家保密事项外,会议费应实行内部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支出情况等基本情况。具备条件的,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依法对省直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情况;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四)会议定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对违规资金予以追回;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列、转移和转嫁会议费的;
(二)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四)违反会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省直单位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举办单位应当编报年度培训计划,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培训支出由举办单位按照不高于三类会议综合定额的标准安排,支出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教材费、课酬、考察费等。培训费用按规定在“培训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由举办单位在其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省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培训人员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等支出,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省直单位举办涉外会议,外宾费用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外宾接待政策。国(境)外办会的,费用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省直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